匯能網CBSKC.CN訊:對于“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處罰,新環保法與現行環評法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對此,環保部表示,在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后明確提出,“未批先建項目”,應當適用新環保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不再適用環評法第31條的規定。
新環保法第61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環評法第31條則提出,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顯然,對于“未批先建”的處罰,兩部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并未完全協調一致,到底該執行哪部法律?湖北省環保廳就此致函環保部。
環保部表示,新環保法第61條是原環保法修訂后新增加的條款。對于“未批先建”的行政處罰,現行環評法第31條己做出了規定。
比較兩部法律的規定,最大的區別在于,新環保法對于“未批先建”要求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而環評法則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福建省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二期不銹鋼棒材和無縫鋼管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于2014年12月建成并投產。對于此案,寧德環保局責令該公司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和限期整改。這是2015年環保部公開的案件之一。
翻開2015年也就是新環保法實施后,環保部公開處罰的違法案件,適用環評法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并非個案。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我們認為,對‘未批先建項目’,應當適用新環保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不再適用環評法第31條有關的規定。”環保部說,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經擅自開工建設,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新環保法第61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應當根據新環保法第63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以拘留。
對此,有專家表示,用“新法優于舊法”原則來要求地方環保部門執行新環保法規定不是不可以,但是,在環評法未做修改前,環評法第31條仍然有效。因此,專家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兩部法律之間不協調的問題,必須修改環評法,這樣,法律“打架”問題才能從根本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