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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朝陽鐵粉(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增強煤礦礦長遵法守紀意識,推動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辦法》將從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辦法》共22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對全省煤礦礦長的安全生產職責、考核分值設置、考核記分情形、記分結果處理、考核記分管理和實施等作出了規定。
《辦法》明確,煤礦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或建設。
《辦法》規定,針對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法對煤礦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煤礦礦長實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
《辦法》具體規定了考核記分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一次考核記分的分值分12分、6分、3分三種。存在多種記分情形的,進行分別計算、累加記分。
《辦法》明確,記分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誰執法、誰考核、誰記分”的原則,根據煤礦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及其他記分情形,對煤礦礦長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根據《辦法》,如果煤礦礦長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以上包括12分的,必須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將由有關部門書面告知其任免機關調整工作崗位。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1月1日起計算。